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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202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3-12-15 10:23:26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0)冀0522执191号

 

被执行人:赵雪海,男,汉族,1955年12月3日生,农民,住邢台市临城县东镇镇前留村,身份证号13222319551203****。

 

执行依据:(2019)冀052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赵雪海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8646.38元及利息。

 

二、执行案号:(2022)冀0522执462号

 

被执行人:王汉峰,男,汉族,1995年8月26日生,住临城县临城镇岐山湖大道78号,身份证号13052219950826****。

 

执行依据:(2021)冀0522民初 108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一、被告王汉峰分期偿还原告冯某某借款95000元,分别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4年4月25日前每月偿还原告冯某某借款3000元、于2024年5月25日前偿还原告冯某某借款5000元;二、被告王汉峰如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冯某某有权要求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执行案号:(2023)冀0522执536号

 

被执行人:王德武,男,汉族, 1962年7月14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04号20栋1单元403号,身份证号13010219620714****。

 

执行依据:(2021)冀0522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德武偿还欠原告临城县某公司泵费及混凝土货款等共计93000元。

 

四、执行案号:(2023)冀0522执648号

 

被执行人:徐静,女,汉族, 1981年12月3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东街7号2栋3单元502号,身份证号13050219811203****。

 

被执行人:赵建广,男,汉族, 1979年9月24日生,住临城县东镇镇前留村,身份证号13222319790924****。

 

执行依据:(2023)冀05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赵建广、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97783元及利息(以9778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时止。)

 

五、执行案号:(2023)冀0522执544号

 

被执行人:张韶沁,男,汉族,2000年5月8日生,住临城县西竖镇北三岐村,身份证号13052220000508****。

 

执行依据:(2023)冀0522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一、张韶沁自2023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000元,直至借款1380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张韶沁如有任何一期还款未按时履行,原告张某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执行案号:(2023)冀0522执546号

 

被执行人:李少杰,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生,住临城县赵庄乡驾游村,身份证号13052219910121****。

 

执行依据:(2023)冀052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少杰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常某某安装费11400元。

 

七、执行案号:(2022)冀0522执180号

 

被执行人:王国锋,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生,住临城县黑城乡北白鸽井村,身份证号13222319700821****。

 

执行依据:(2022)冀052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国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40000元。

 

八、执行案号:(2023)冀0522执40号

 

被执行人:赵秋岗,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住临城县石城乡石匣沟村,身份证号13222319620819****。

 

执行依据:(2022)冀05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赵秋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各项损失共计515175.3元

 

九、执行案号:(2023)冀0522执207号

 

被执行人:乔光华,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临城县临城镇南街村,身份证号13222319700701****。

 

执行依据:(2022)冀0522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一、被告乔光华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14475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6000元,剩余款项被告乔光华于每季度底前给付原告王某某6000元,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二、被告乔光华如不能按时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原告王某某可对剩余借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执行案号:(2023)冀0522执43号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丽环,女,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临城县西竖镇程阳村,身份证号13052219870506****。

 

执行依据:(2023)冀0522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丽环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3700元。

 

 

以上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举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

 

举报电话:0319-7191215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